索取号 | AB84010002017011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
备注 |
关于《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1.《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人员?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中的“统方”指的是什么?
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室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室或工作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室或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科室或工作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上述信息提供便利。
3.医疗卫生机构针对药品使用信息系统应当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ㄒ唬┮搅莆郎褂Φ苯⒔∪畔⑾低车氖褂弥贫?,确定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工作的关键岗位和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ǘ┮搅莆郎苟孕畔⑾低骋┢罚ê牟模┑耐臣?、批量查询权限应当严格管理,根据最小够用原则按人进行授权和登记;应当审查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配置,关闭工作人员非工作岗位必须的操作权限。
?。ㄈ┮搅莆郎褂Φ卑醋钚」挥迷蛏蠛诵畔⑾低成柚玫脑宋嗽辈僮魅ㄏ?,操作权限应当与具体运维人员绑定;应当采用双因素认证管理运维人员登录系统。
?。ㄋ模┮搅莆郎褂Φ庇τ?ldquo;防统方”软件(含自行开发),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应当保留药品(耗材)统计和批量查询操作的痕迹、信息系统运维操作的痕迹,建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留一年,定期开展日志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ㄎ澹┮搅莆郎褂Φ奔忧可嬉┬畔⑾低车耐纾ㄓ邢?、无线)接入管理,建立允许接入设备白名单,记录终端接入日志,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和提示非法接入。
?。┮搅莆郎褂Φ倍陨嬉┬畔⑾低惩臣疲ㄅ坎檠┑裙丶谖坏墓ぷ鞯阄慌渲檬悠导嗫厣璞?,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ㄆ撸┮搅莆郎褂Φ庇胍┢罚ê牟模┩臣?、批量查询岗位的工作人员、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维单位及其运维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ò耍┮搅莆郎褂Φ苯⒂泄匾┢罚ê牟模┩臣?、批量查询的数据移交、数据保管与数据销毁等制度。
?。ň牛┮搅莆郎褂Φ蓖晟菩畔⑾低彻δ?,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开展处方点评、开展用药量和用药金额“双排序、双公示”、开展“约谈”等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数据抽样和数据提取服务。
?。ㄊ┮搅莆郎褂Φ崩眯畔⑾低辰⒁搅品延貌缓侠碓龀さ募嗫鼗?,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4.市卫生计生委针对药品使用信息系统应当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加强药品数据共享,监测本市重点药品使用情况,规范药品合理使用。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推进实施《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2017版),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分析和预警的能力和质量。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逐步推进电子签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应用探索,增强精细化监管能力。
5.违反《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机构等次等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信息系统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处理。